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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通知20160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年05月11日 00:00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院(系):

2016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按照学校和省教育厅学位办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环节要求

1.过程管理:指导教师应严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对未按照要求或不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指导的学生,计入最后评阅成绩。

2.查重工作:院(系)指定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查重管理员,做好本部门毕业设计(论文)查重工作,确保及格及以上成绩学生论文重复率低于30%。

3.成绩评定:按照《本科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标准》,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应以科学、公平、客观的方式评定成绩,最终成绩应符合论文质量等级。

4.自查工作: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检查小组,对本届毕业设计(论文)做好检查工作,确保质量过关。

二、开展质量抽查工作

开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抽查,重点检查是否作假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分院(系)、学校和省教育厅学位办两个抽查层次。

1.院(系)在学位证授予前开展一次普检工作,组织本部门教师开展互查。

2.学校将在2016年9-10月,组织校内外专家对2016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

3.省学位办在2016年12月对2016届获得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办法

对抽查中认定作假和质量不合格的论文,将对学生、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教师等严肃处理。

1.对认定作假和质量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按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郑科院教〔2014〕17)中第21条规定的二级教学事故处理;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按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郑科院教〔2014〕17)中第20条规定的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学生论文认定作假的将按照《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永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处理;对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成绩定为不及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3.学校将对存在认定作假和质量不合格论文的院(系)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问责。

院(系)应高度重视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学校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探索实施盲审和第三方评价制度,确保毕业设计(论文)整体质量不断提升。

教务处

2016年5月10日